國家環保政策
國家環保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,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。主要措施是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,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;健全環境保護法律、法規和規章,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。健全環境管理機構。從中央到省、市、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,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。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。
一、環境保護的意義:
1.環境保護就是運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,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,深入認識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及危害,有計劃地保護環境,預防環境質量惡化,控制環境污染,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,提高人類生活質量,保護人類健康,造福子孫后代。
2.維護生態平衡,保護環境是關系到人類生存、社會發展的根本性問題。
3.提升環保的政策力度,從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應對突發環境事故,是當前急不可待的任務。
二、環境保護的基本內容:
1.自然環境。為了防止自然環境的惡化,對青山、綠水、藍天、大海的保護。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濫伐、不能亂排亂放、不能過度放牧、不能過度開荒、不能過度開發自然資源、不能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等。
2.地球生物。包括物種的保全,植物植被的養護,動物的回歸,維護生物多樣性,轉基因的合理、慎用,瀕臨滅絕生物的特殊保護,滅絕物種的恢復,棲息地的擴大,人類與生物的和諧共處等等。
3.人類環境。使環境更適合人類工作和勞動的需要。這就涉及到人們的衣、食、住、行、玩的方方面面,都要符合科學、衛生、健康、綠色的要求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。
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的,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。侵權人賠償后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